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之前民政部门就致力于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以便于解决操作性不足的问题。此次四部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有望对这一制度性短板给予弥补,从而让剥夺监护权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利器。
然徒法无以自行,如果未能走好“最先一公里”,就可能沦为纸面风景而无以为效。其间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如何被发现,监护干预如何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如何判断这些行为,有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和指南?三是干预之后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有没有相应的兜底保护机制……
从近年来暴露出的一些极端个案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还需要从转变全民的意识入手。由于受“家庭内部事”的观念影响,公众对于家暴和虐待等现象,连道德层面的局限都没有突破,比如对于家暴现象,许多人不以为然,反而习以为常,并由此滋生了一种“威权文化”。而谨慎性原则,又可能成为一些机构不作为的理由。所以当前尽管解决了操作细则和标准的欠缺问题,如何破解观念束缚所带来的执行阻力,更为艰难也更为迫切。
因而这就要求,政府应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系统构建中,发挥主体作用。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解决无法可依和标准欠缺的问题;二要完善相应的救济渠道和网络;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队伍、街道社区和基层政府的作用,引导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四是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转变,实现从宽到严、从低到高的不断嬗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