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应该实施政府购买?哪些项目则应该由政府部门自行承担?17日,长沙市政府在门户网公布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详见今日本报A07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而政府购买服务也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全能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长期存在着“大政府小社会”的现象,这除了让政府在对各种事务的大包大揽中产生如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一些负面作用外,还使得本应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处于低迷萎缩状态。政府购买服务一是能够给自己减负,二是希望以此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让更多的组织能够低门槛参与到各种公共事务中来,以此培育社会组织,使之成长。
有关公共事务的管理之弊端因部门职能交叠、人员冗余、效率低下等原因而显见,一方面是政府力量配置存在极大不合理;另一方面,社会闲置资源又得不到充分利用,导致该出力的不出力,想出力的没机会。长沙市这次公布的《办法》规定,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这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的好处在于,政府减去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而社会组织承包部分公共服务,获得政府的积极培育支持,这无疑可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双赢。
包括长沙在内的各地积极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举措,表明政府提升了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同时从以往对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到如今放宽对社会组织登记的限制,也说明政府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上有了重大转变,愿意将社会组织打造成政府的得力助手。这些变化同时也要求社会组织能够抓住契机,自我成长,有足够的力量承接政府部门转移过来的各项服务。
而作为以提供非盈利性社会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也应该接受严格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长沙市公布的《办法》要求,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行为,这也是防范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进行利益勾兑、借公益牟私利的现象出现。
“将政府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务放给社会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集中力量做好本分,政府要归位和补位,不缺位,不越位。”这是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改革思路之一。这一改革思路落实到政府购买服务上,便是要为社会组织开放足够的发展空间,使其在被培育的过程中凸显活力,发挥优势、完善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结构,形成双赢乃至多赢,而这样的局面,相信是政府、社会组织、民众都乐见其成的。
■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