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公开在媒体上忏悔的服刑官员可能获得嘉奖和减刑,这样做,可能考虑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
如果这个消息不假,终于明白为什么一些明星和官员犯事后,要在电视上跟观众自我忏悔了。原来,忏悔是减刑的条件。联想到最高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的钱多权大者减刑比较快,突然明白原来我们的减刑制度还有自己的“减刑套餐”,一个官员犯罪被抓不可怕,只要肯出血,外加自愿到央视客串一下,演好属于自己的“忏悔戏”,刑期优惠就会明显。
法院判决是极为严肃的法律决定。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人尊重,不但其判决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服刑同样不能随意。保外就医原本仅限于人道救助,最终搞成了司法腐败的新品种;至于金钱交易减刑更是赤裸裸地亵渎法律。这两年,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在媒体上的公开忏悔,居然也被装进减刑的“箩筐里”,难怪那些官员和明星愿意,无非是几分钟的忏悔,可以减少若干年的牢狱生活。如此划算的买卖,傻子才不干呢。
减刑的法理是善行折减。一个罪人必须以实际行动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才能被考虑减刑。虽然忏悔属于善行,但这种善行仅限于当事人自身,对社会并无多少益处。这是因为,忏悔是当事人自省的独白,净化的只是其个人的心灵。这种善行,不该有任何功利的成分夹杂其中。换句话说,忏悔只能是自愿无功利目的的独白。如果忏悔引入了功利的目的,我可以忏悔,你给我什么好处。这样一来,忏悔变成了交易,背离了法理和伦理的轨道,如此“减刑套餐”把罪犯变成了演员,“戏演好了,不仅能够有助于升官,还有助于贪腐犯了事减刑。这种减刑手段真是宇宙奇葩”!说它奇葩,还在于这个套餐对普通罪犯并不适用。
这般奇葩的“减刑套餐”,其幕后的导演是谁,推出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不是导演们也想给自己留条后路,不然为何要发明这个“套餐”?不回答清楚这些问题,擅自把忏悔作为减刑的法外条件,何人能担当由此引发的责任?
■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