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9月5日对备受关注的“镇政府告县政府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三仙湖镇三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缘起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和三渔场之间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2005年,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但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并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