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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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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只有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能令“司法恶例”根本杜绝
“司法恶例”恶在何处
本报评论员 赵强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因为证人当庭翻供,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周继鼎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它是个冤案”——时至今日,当时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巫继成面对记者的采访,仍如此坚定地判断。其实,这是共识,“当时审委会委员众口一词定无罪,连列席的副检察长也没话说”巫继成清晰地回忆起当年的情景,无形间透露出一名职业法官难以释怀的无奈与遗憾:明知是冤案,却要枉判——比“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还要不堪。

    表面上看,造成法官集体失准,判决结果一夜翻盘的原因是被害人父亲在法院自尽;但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现行审判体制的体制弊端——独立审判、办案的相关权责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与厘清。具体观察这桩离奇案件的改判,可见,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案件的审理就开始溢出案件本身,溢出法院与法官独立判断之外,不能单纯作为一桩刑事案件对待,而被相继上报到了阜阳市、省政法委。经由阜阳市市委两位负责人批示以及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批示之后,案件的判断与结果,方才发生了惊天逆转——即便省高院发回重审,也只是建议降格判决刑期。

    因此,将一桩本判无罪的案件改判成最高达死刑的有罪判决,其遵循的已经不是正常的司法逻辑与法律思维,而是平息事端的行政逻辑与长官思维。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有基本法律常识与职业判断的法官预料之外,但在以死相拼的周继鼎的预期之中。现在审视这桩案件,有媒体称之为“安徽司法恶例”——其恶劣之处,不仅在于枉法判决令更多人蒙冤,还在于司法受外力的影响,失去其应有的独立判断能力,成为能够被要挟、被当成维护一时稳定的工具。与此同时,却立下了枉法裁判的不良示范,继而会鼓励后来者仿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谁闹得凶、闹得狠”为砝码,去达成自己想要的“正义”。

    对比一下与此案极其相像的李怀亮案,以及曾经的佘祥林、浙江叔侄杀人冤案,其成因莫不在于陷入了司法不能自主、判断失去准绳、责任分散难以有人负责、也难以追责,甚至明知其冤也难以纠正的司法陷阱与怪圈之中。与受贿、徇私情的枉法有所不同,即便办成了冤假错案,这类案件里是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每个人都可以将判决错误推脱给他人。所以,就能看到当年的审判者至今能坦然谈论这起“冤案”,却对如何纠正这起冤案并无多少建设性意见;虽然经办者对审判结果有职业遗憾,但实际上也并不认为自己有道德亏欠与个人责任。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胜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而没有责任人、没有个人徇私舞弊的不公正审判,则更为可怕,它意味着体制性的漏洞随时可以吞噬无辜者。所以,只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能令“司法恶例”根本杜绝。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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