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案一审法院认为无非法占有故意,检方抗诉,昨日二审开庭。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1日《新快报》)
法院给出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也就是说,黄志光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这笔钱,而且这些钱还很快捐了出去,黄志光更没有动过一分钱。从现象上来看,李亚鹤仅仅是把100万元的现金从黄志光这转了一圈,也同意黄志光以自己的名义捐出,这怎么能算是受贿呢?
但是,任何事情有后果必有前因。如果黄志光不掌握着重权,不会给李亚鹤这个商人带来实际性的利益,李亚鹤怎么可能把100万的现金交到黄志光这里?他把100万现金交到黄志光这里,更是同意黄志光用自己的名义捐赠出去,这实际上也就等于把钱贿赂给黄志光了,而黄志光又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赠出去,更说明了这笔钱实际上已经成了黄志光的财产,和李亚鹤已经没有什么关系。
这本来是李亚鹤的财产变成了黄志光受贿赃款的过程,但在法院这里,财产不仅没有变成赃款,反而还被“洗白了”。这里的先决条件很明显。李亚鹤不送来100万,黄志光就不可能捐出100万。捐出前是李亚鹤的财产,捐出后就成了黄志光个人名义的“功德”,这还不算受贿算什么?
假如佛祖有灵,在闻知这100万不能算作黄志光的受贿所得时,一定会问:阿弥陀佛,那这100万的“善款”,真正的施主应该是谁?钱虽然出自李亚鹤,但却是黄志光用自己的名义捐出的,如果佛祖还不承认是黄志光的“功德”,这不仅对不起“黄施主”的虔诚心理,更辜负了李亚鹤的一片诚意。 ■朱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