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邸制”
【现状】近日,“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其中指出,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新形式。突出表现是,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此外,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其“住所”往往成了个人资产。调离后实际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几个字,如同吸铁石般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官邸制,简单说来,就是国家官员的住房制度,在国外已实施多年。对此,汪玉凯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哪些人实行官邸制?
就实行官邸制,课题组提出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人群: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
哪些人实行公宅制?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干部异地任职怎么办?
课题组的第二个建议是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
汪玉凯介绍,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