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的政策目标是“稳定社会”。对于低保对象,从这项制度获得的主要是心理支持,低保给了他们一个调适自我以重新适应现实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机会。
如果在低保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中要求过于苛刻,对于物质援助的多少过于掂量,就会使制度发生异化。
日本曾经发生过一场惨剧,一位单身男士因病不能工作,靠“生活保护制度”(即日本的低保)度日。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活保护金领取者须按规定时间向政府汇报自己的经济和工作情况。不巧这位先生有一次在医院开出的化验单出了问题,所有指标突然都显示正常了。据此,政府就停发了他的生活保护金,结果这位先生竟然活活饿死在家中。
我们一定要反省,能否造就这样的一种机制,当一个城镇居民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而成为低保对象时,对他和他的家庭已经做过的居民家庭收支调查,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在他有工作时就停止发放低保金;一旦他再度失业,原来的调查和档案就再度生效,不必重新申请,简单核实后就可以继续领取低保金,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更加人性化,同时也减少行政成本。
若进一步探讨,我们早在10年前就提出可以通过“资产建设”的方法帮助低保家庭自立。
譬如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出去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譬如3年中,不管他挣多少钱也不停发低保金,只是要求其每个月在其固定的银行账号中存入一定金额的钱,譬如500元。这样的话,他每年能存6000元,3年就是18000元。届时政府再给他同样金额的创业补助,他就可以有36000元的本金,做个小本生意了。
这是国外境外常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