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为妥善做好“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受灾群众实施过渡安置期生活救助。
通知指出,将为“4·20”芦山7.0级地震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发放对象为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者5000元现金。
同时,通知还指出,将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包括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救助期限为6个月。为因灾导致的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受灾的原孤老、孤残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6个月;对孤儿按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130元、散居的每人每月678元的标准执行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给予定期补助,凡是在地震中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不受父母年龄限制,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资金(父母各135元),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资金(父母各110元),直到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如以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即停止扶助。
对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毁损无房可住的农户,给予每户2000元的自建过渡房补助。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增加每户1000元的补助。■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