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谦明:
你于2010年8月18日将所持本公司1100万元占公司27.5%股权已被银行质押。此后,你将其中的454.4万元占公司11.36%股权进行转让,因你未申请银行解除对该股权质押,致使不能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公司和受让方造成严重影响。限你在本公告登报后5日内至公司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逾期所产生的后果由你承担,本公司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
本公司未授权股东胡谦明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本公司特别声明,胡谦明的所有经营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湖南泰和湘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