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7日讯 随着上年度全省职工收入的增加,参保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提高。今天,省人社厅发布公告称,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按新缴费方法,今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暂定为2010元/月,最高暂定为10050元/月。单位缴费基数暂为该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个人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暂为3350元/月,低档暂为2010元/月。
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含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13年度缴费基数暂为1340元/月。
2013年到龄办理退休待遇计发的人员也暂将3350元/月作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发,不再延期办理退休手续。
在2012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自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缴费基数基础上暂按10%增长,并按增长后的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调整各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预征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参保人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其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刘佳 张予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