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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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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爪”有“牙”,反垄断方能显“虎威”
吴晓华

    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不同的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大缓解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

    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宪法”,在中国亦理当如此。历经14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却并不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是市场化进程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因为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被业界批为“无牙无爪老虎” 。现实也充分地予以了证明,自然垄断的电力、电信等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没有绝迹反而愈演愈烈,外资“斩首式”并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纸公文限制人们选择权的事情继续在发生……

    专家指出,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现在,我国仅有8章57条的反垄断法,终于迎来了有力的“助手”。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章程等违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为条件。不管是“侵权之诉”,还是“侵法之诉”,当事人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其破冰意义非同小可。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的,主要是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主要是公用企业。例如,电信公司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燃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其他表现,例如乱收费,对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设置价格陷阱,诱逼消费者接受不平等协议……在这些公用事业领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然而,据媒体报道,《反垄断法》实施4年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外,鲜见反垄断案例。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垄断企业,但鲜有实践者,或者大多败诉。一个人与一个强势企业的较量,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结果可想而知。

    应该承认,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垄断行为可以获得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反垄断法的逐步完善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从这种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也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的过程。公用事业领域都是国家实行准入管制的行业,且实行由政府指导定价的价格管制,企业很容易而且事实上很固执地在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除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外,授消费者以法律之“矛”是非常明智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吴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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