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我当时存了2000元,银行说20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河北省青县储户骆先生说。然而,当2009年胡先生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
“银行当时说现在存入有限的几百元,到期可得的本息就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骆先生说,当时自己正好做生意,手里有些积蓄,而他的儿子又小,便想给孩子存一笔钱,等20年后取出来正好可以给孩子做大学学费。
于是,骆先生一次存入了2000元钱,并选择了最长的存期20年。“银行给了我一张《“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我这2000元20年到期后,加保值算出来是9万多,不保值也有4万多。 ”骆先生说,但是等到2009年9月这笔钱到期,他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此款不予兑现,理由是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
骆先生就此事找到农行青县支行交涉,银行对1989年开展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一事予以认可,也表示央行出台的规定是他们存款之后的事,但坚持表示不能违反央行的规定,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银行只肯给我9000多。”骆先生说。
1月10日10时许,农行青县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银行不是没有钱,也愿意把钱给储户,但是上级有文件,如果给他了上面来查,我们没法交代。”
说法
律师称银行无理由赖账
骆先生将农行青县支行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法院虽认定我和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最后却判农行支付我9000多元。”目前,骆先生已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皮德智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且不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即便是颁布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所以,农行青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皮德智律师说。■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