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5日讯 大白天,电动车放在收费的停车棚里丢了,保管人却不愿赔偿。丢车的陈先生今天拨打本报电话求助。
陈先生家住开福区东风路,两年前他花了将近四千元买了一台电动车,前阵子刚刚换了新电瓶。电动车每天停在家附近一家收费的停车棚里,每个月60元。
10月16日中午,陈先生将车停在停车棚里,下午4点多去取车时,就发现车不见了。
“那天我去取车,发现看守的人在睡觉,停车棚里能够随意进出。”陈先生说。
丢车后,他找到停车棚负责人协商,被对方一口回绝。“他们一分钱都不想赔。”陈先生说。■记者 虢灿 实习生 陈橙
律师说法
注意保留收据和拍照取证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介绍,陈先生每月向停车棚缴纳了停车费用,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停车棚确实因为保管员值班时睡觉,导致陈先生电动车丢失,那么停车棚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李春光提醒,市民遭遇车辆被偷盗后,应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同时保留缴费的收据和保管合同,并对被盗现场和对方的停车管理制度等进行拍照取证。如协商赔偿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