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前车抛锚,被迫停在路中;后车刹车不及,追尾相撞,车上3人一死两伤。这是3年前发生在湘潭的一起车祸,前车司机殷某后来被湘潭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
湘潭县法院一审认定殷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湘潭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6日凌晨4时许,殷某驾驶赣CE0326重型箱式货车,行驶到潭邵高速湘潭段时,车子发生机械故障,被迫停在行车道内。殷某与随行的车主及另外一名驾驶员吴某一起下来修车,但并没有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
几分钟后,一辆牌号为湘KA9311的轻型货车从后面开来,由于车速较快,加上当时下雨路滑,导致刹车不及,一头撞到了停在行车道的赣CE0326的尾部。湘KA9311车的驾驶员伍某、乘车人黄某身受重伤,另一名乘车人颜某当场死亡。
因害怕受到处罚,殷某、吴某与赣CE0326车主拿走放在自己车上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离开了现场。后来,吴某与车主被潭邵高速交警大队湘潭中队带回调查,但20多岁的殷某下落不明,被作为在逃人员列入公安部网上追逃系统。
2009年殷某被抓获。后被湘潭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主观上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决殷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湘潭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时3年、争论不休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记者 刘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