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宁乡县历经铺乡的周雄在宁乡县金洲大道遭遇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周雄生前在该县玉潭镇一家食品厂工作,因此亲属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与肇事方对簿公堂。10月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周雄亲属的赔偿请求。
六旬老汉遭遇交通事故
1月19日上午,在外打工的66岁老汉周雄沿着金洲大道靠右行走,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越野车从周雄身旁驶过时,“嘭”的一声,车子的车头撞上周雄的腰部,他应声倒地,因抢救无效于2月9日死亡。
3月7日宁乡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雄无责任。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
死亡赔偿标准争执不下
法庭上,受害方说要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肇事方说要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双方各不相让。
周雄的儿子周之琦说:“我父亲自2008年起就在宁乡县居住,死亡前在宁乡县玉潭镇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每个月能拿到一千多块,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肇事车车主则认为,“受害人虽在城镇居住,但农村户口性质还是没变,那就应按照农业家庭户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后,宁乡县人民法院宣判,周雄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城镇工作,并从城镇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算。所以判决被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248490元。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肖建 周莹
实习生 杨章程 夏雪
法官说法
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同命同价”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喻中和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死者周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年满65岁,按2010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计算15年即16566元/年×15年)赔偿。(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其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