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审数量,占到了整个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涉案标的逐年增大。对此,重庆近日出台新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了指导意见。
“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22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市高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据悉,《意见》共20条,适用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欠款逾期不还利率上浮30%
《意见》还对借款的利息计算进行详细规定,市民借贷时,一定要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如果都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将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逾期不还的借款人,《意见》也作出惩罚性的规定:如果逾期不还款,逾期利息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
意见第12条还规定,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滚利不等同于高利贷
在重庆市高院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意见》中第十三条对于复利的计算成了媒体关注的亮点。这一条明确指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老公借钱不还老婆也将成被告
《意见》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规定,如果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为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或许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据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