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本报8月23日A2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记者: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铭暄: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这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的一贯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但死刑毕竟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于个别现象。
记者: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法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
记者: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否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陈光中: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全面考虑,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有失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是真正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 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