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0日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而目前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暂未出台,那么长沙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到底按什么标准来执行呢?今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就此发出《通知》明确,长沙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长沙市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等补偿费,暂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记者 曾力力 实习生 曾韧 丁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