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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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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销售假烟、取缔无证卷烟零售户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决定,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卷烟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卷烟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无证经营卷烟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销售假冒卷烟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烟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卷烟行为。无证经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四、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行为的,以及伤害卷烟打假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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