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4日讯 疫苗售价与进价差率最多不超过35%,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其成本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
今天,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不仅规范了疫苗出厂价格,还对疫苗的销售价格进行了限制。
省物价局对疫苗的销售价格也进行了严格控制。省物价局规定,省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8%,市(州)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12%,县(市、区)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20%,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接种点合计进销差率不超过35%。
省物价局还要求疫苗价格必须明码标价。
“各疫苗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医药价格管理公示办公室办理疫苗价格公示手续。”省物价局表示,未经价格公示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疫苗,不得在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疫苗接种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疫苗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防止出现价格暴利、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物价局还要求,有其他经费来源的疫苗,也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经费来源单位规定的免收费用。
■记者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