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6日讯 在《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三个月后,《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台。
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重新修订的办法目前已下发给各市、州、县,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明确停车场职责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办法》有许多变动。更重要的是,条文中明确了停车场的职责。
之前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就是:如若车辆在停车场丢失,谁来担责?在《办法》中,对这一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表示,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表示:“明确了这一责任,能解决许多争端,这一条也是该办法中突出的内容之一。”
缩小了市场调节价范围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停车费的收取分三种定价形式。”邓荣幸说,这分别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缩小了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之前的规定是“住宅小区以外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等情况都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而现在只有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才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办法》还增加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将“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也纳入其中。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是按照促进交通疏堵保畅、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的;而在《办法》中,收费标准修改为“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
■记者 刘玲玲
七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车辆;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载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