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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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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嚼槟榔,罚款两百?
超市:只要求写检讨,并没罚款
吕菊兰

本报9月12日讯 上班第一天因为嚼槟榔被发现,长沙的周女士被领导要求写书面说明,并罚款200元,从她交的220元押金里扣除,周女士一气之下再也没去上班。

今年6月,周女士应聘到雨花区井湾子某超市做促销员。第一天上班没多久,她的槟榔瘾犯了,便从口袋拿出槟榔嚼了起来,被工作人员看到了。周女士被叫到办公室,要求写一份书面说明,并说要从押金中扣200元当罚款,周女士一气之下再也没去上班。

记者致电井湾子某超市人力资源部,一名姓黄的工作人员介绍,卖场规定禁止在上班期间吃东西,如被发现,第一次会对当事人进行书面警告。周女士上班第一天嚼槟榔,有关部门要求她写检讨,但并没有罚款。至于周女士交的220元押金,是周女士交给厂家,厂家再交给超市的暂收款。“押金是由于周女士没过来领,并不是不退给她。”经过记者与超市进行沟通协商,目前,周女士已顺利拿回了220元押金。■记者 吕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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