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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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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拾钻戒后“扔掉” 被判赔4.6万

王女士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于去年7月9日在停车场不慎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张某称,他认为戒指是假的就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上海网友:难道遗失钻戒者一点责任也不负?她难道就没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网友“suyuhang 1”:该判决是物权法精神的体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不返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捡到钻戒,如果你主张已经丢弃了,那么必须举证说明。

辽宁网友:不是扔掉了,而是不想还吧?要是真的以为是假的,就不捡了。

网友“大鲁”:如果法官信了这男的,那以后拾物都不用归还了,哪怕捡到了一包钱,也可以说“我以为是包假币,所以又扔了”。

绵阳网友:如果戒指真的是丢了,那么该判决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网友“mao__mao”:难道看监控录像就可以认定丢的是价值4万多的真钻戒,那法官可以去当特级珠宝鉴定师了。

临沂网友: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捡到的戒指,就是她遗失的价值4.6万的那枚戒指。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不是可以反诉原告犯有欺诈罪?

网友“awjh”:何为不当得利?捡到东西都算不当得利吗?如何明确捡到的东西是“得利 ”,而不是假货废品?总不能要求捡到东西的人人都是鉴别家吧?

福州网友:以后捡破烂的,要进修下宝石学和考古学,说不定你哪天从地上随手捡起又扔掉的石头就是珍贵的动物化石,告到法院要被判刑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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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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