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6月18日
地点:株洲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6月18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银电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是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施行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依照该规定审查起诉的首例案件。现年53岁的陈银电是湖南省湘潭县人,去年10月以来他以假名签订承运合同,先后多次诈骗运费, 因合同诈骗金额不足2万,未达到新立案追诉标准的底线所以被免于起诉, 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典型的民事欺诈,他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 龚化 通讯员 刘亮 周利 张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