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驰先生6月11日来电:父母在我小时候离婚,前不久父亲病故并留下存款2万元。他生前好友刘叔叔得知情况后,拿了一张3.2万元的借条找我,称这笔钱是我父亲生前做生意时向他借的。我仔细核对了借条上的笔迹,没有发现问题。我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也不在了,我有义务偿还刘叔叔的3.2万元欠款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 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清偿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驰先生作为他父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他不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在2万元遗产的范围内对刘某承担清偿责任,剩下的1.2万元债务除自愿偿还外,不负有偿还义务。如果驰先生放弃继承权,则对这3.2万元债务可不承担偿还责任。■记者 虢灿 实习生 许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