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明确了城市建设中需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设施、绿化、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征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见,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建设需要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