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郭某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技校汽修班辅导员。2016年11月底,郭某所管理的班级发生了3名学生陆续偷盗事件,事后学校对郭某进行了重新培训并调岗。2017年4月初,郭某所管理的另一班级学生因违规使用电器、吸烟造成宿舍火灾。2017年7月4日,校方认为郭某不能胜任工作,并通知郭某于2017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诉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诉请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郭某的诉求。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济南中院依法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学校辅导员,其参与了教职工岗前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应视为对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知悉并愿意遵守。郭某所管理的班级学生反复出现违反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情况,证实郭某在教育学生方面未达到学校要求,但学校于2017年7月4日通知郭某次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法律规定,故校方8月2日单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丛民 张洁 李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