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6年2月29日,李女士应朋友郭某之邀,带两岁七个月的女儿童童(化名)到北京市大兴区金融大厦三楼郭某供职的保险公司应聘。面试中,为防止童童吵闹,李女士将她交由郭某看管。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童童从四楼间拐角处楼梯栏杆的间隙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女士和丈夫将郭某、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大厦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120万余元。日前,法院审理后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郭某40%、大厦管理方30%,保险公司20%,李女士10%,共同赔偿李女士108万元。
说法:法院认为,李女士并不熟悉大厦内的建筑情况,无法预料且未能轻易观察到大厦楼梯区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通常的面试应聘过程不会持续较长时间,故不应因李女士将其女交托她人照管之时坠亡而苛责其承担更多法律责任。大厦管理方不能证实已就楼梯栏杆安全隐患进行了明确提示和防范处理,故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大于栏杆间距过宽这一环境条件,故前者责任应大于后者。郭某看护孩子目的是保证前来面试的人员顺利完成应聘活动,且本身的工作职责亦与招聘他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关,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应聘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对孩子进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护,亦未对在现场临时看管孩子的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约束,应承担相应责任。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