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4年,张莉在山东济阳某中学就读八年级,系住校生。张莉在就读八年级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同学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一段时间。张莉的母亲发现张莉被打后,向学校反映此情况。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让同宿舍的打人者书写保证书。2014年7月,张莉的母亲发现其精神异常,随后张莉多次到多家医院治疗。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张莉的精神障碍与被欺负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和同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9.2万余元。近日,法院酌情认定同宿舍同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济阳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宿舍对张莉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张莉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发生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张莉系住校生,济阳某中学应当保证其在住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张莉在住校期间有一段时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济阳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徐鹏 张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