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7年7月24日早上,4岁女童欣欣在非机动车道内摔倒后脸上出现大面积擦伤,女童家人认为系电动两轮车碰撞所致,而电动两轮车车主石女士则表示根本没有与女童发生接触。由于交警无法鉴定电动车损害程度及剐撞位置,事故发生位置又恰好位于摄像头未能覆盖事故现场,最终交警队认为该事故的事实不清,不确定石女士和女童的责任。女童家人为此起诉电动两轮车车主,索赔各类损失3.6万元。北京通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案件各类证据及当事人情况,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五成责任,故判决被告赔付5000余元。
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女童的伤情应为受到外部冲击或者急速躲闪摔倒所致,石女士对女童的剐擦可能比较轻微,双方也有可能未发生碰撞。法律规定,发生碰撞或者接触并非交通事故形成的必要条件。作为电动两轮车,无论车体质量抑或行驶速度所带来的冲击对4岁女童而言均难以承受,石女士作为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合理避让行人,对于女童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解释,女童与家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此案没有直接证据,判决系综合考量做出,因此在赔偿数额上,会对赔偿方相应照顾一些。经过严谨的审查,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该在1万余元,因此判决被告承担5000余元的赔偿。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