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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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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下河游泳溺亡 同伴被判补偿

    事件回放:一同下河游泳,发现同伴被水流冲走惊慌之余未呼救,反而各自躲回家中。近日,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孩结伴下河游泳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依法作出了判决。2016年某天的夏天傍晚,年仅10岁的林某与同学小林和小雨相约来到村里的河边游玩,林某被湍流冲走,小林和小雨见后吓得赶紧回家,不敢声张。林某家人见林某天黑未回,便四处寻找,再三询问两人,两人才将实情道出。事故发生后,林某家人就赔偿事宜与两名同学的父母协商无果,诉诸法院。

    说法:该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林某与小林、小雨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完全能够预见到河边玩耍的危险性,事故发生后也无救助的能力和义务,也不鼓励未成年人的救助行为,林某溺水身亡系意外事故,两名同学对林某溺水身亡均无过错,故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小雨的父母与林某父母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判决小林父母补偿林某父母7000元。   

    何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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