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为了确保女儿能被自己看中的大学录取,江苏常州的苏先生先后给了“能人”陈某16万余元,陈某保证让苏先生的女儿顺利录取,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苏先生。双方说好,事成之后就把借条还给陈某;若事情办不成,陈某全额退款。在得到多个“一口保证”后,女儿最终还是名落孙山。事情办砸了,钱总要还回来吧,可对方却说,这些钱都花掉了。无奈之下,苏先生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还款协议还款16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苏先生和对方都有过错,双方按“四六”开分担责任。
说法: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借条系因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女儿录取某学校办理相关请托事宜所形成,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并给付被告高额运作费和报酬,该行为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上述口头委托协议无效。陈某收取请托人苏先生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请托人经济损失,对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而苏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陈某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原告苏先生承担40%的过错责任。
王芳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