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重庆市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不担责,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并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发后也及时联系了学生家长,查看了伤情。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小宇课间休息时在较为狭窄的楼道走廊奔跑,自身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担80%的损失。小鸿站在走廊边,同时有右脚点地的动作,其行为对行人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小鸿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