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7岁的小慧(化名)在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学就读,母亲将其托管在李某开办的托管班。2015年9月18日中午,小慧放学后到学校门口,因来接学生的托管班老师还要等其他学生,小慧不想等便说自己回托管班,老师同意了。但就在小慧回托管班的路上,不慎摔倒导致一颗门牙脱落。小慧家长将托管班负责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对小慧受伤负责并承担医疗费等赔偿。4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即3429.12元。
说法: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托管关系,原告从放学以后到父母接回之间的监护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自行回托管中心途中受伤有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在放学时间到校门口迎接受托学生,可认为对监护责任的履行,原告不愿等待其他同学要求提前回托管中心,导致受伤原告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张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