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熊孩子”“校园霸凌”常常成为新闻的主角,这些不听话、爱捣乱甚至热衷于“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孩子,不仅让家长头疼,也让老师、学校有些束手无策。
恰在此时,青岛率先在全国制定地方版的“学校法”,允许“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一新规,于学校和老师而言无疑是利好,“惩戒权”重塑了教师的威信,允许他们让“熊孩子”受点“皮肉之苦”,不再把学校当成为所欲为的地方;教师也多了一层保护,不用担心因为“惩戒”了“熊孩子”,遭受责难和报复。
看上去,法律似乎给了学校一把对付“熊孩子”的“尚方宝剑”,但在笔者看来,这把“尚方宝剑”更像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成风化人;用得不好,则会“毁人”。
当“惩戒”变成合理合规的行为,潘多拉的魔盒也可能随之打开。笔者不愿意以恶意揣度我们的老师,但不排除有些老师借着法律打开的“方便之门”,做出缺少爱心、没有师德的事来。譬如某些老师,不去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不去因材施教,反倒开始偷懒,遇到“熊孩子”调皮捣蛋,就简单粗暴地进行惩戒,而不先采用口头教育等更为温和的方式。更应该警惕的是,个别师德有问题的老师,以“惩戒”为名侮辱、体罚、伤害学生,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灵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如此种种“惩戒”,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善意和初衷,也给学校的教学管理带来隐患。
依笔者之见,“学校法”为教育“惩戒”正了名,但具体实施之前,还需要在细节上加以完善,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惩戒”,“惩戒”的程度有什么样的标准,针对这些“度”,学校应该有据可依,老师应该心中有数。总之,“惩戒”这把“双刃剑”当慎用,用它之前,还请为人师者把“爱”摆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