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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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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替考触犯刑法
为何对“枪手”微罪不诉

    事件回放:28岁的马某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马某请求闺蜜刘某帮忙替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在2016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刘某被重庆沙坪坝区一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后报警。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对替考者刘某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马某,依法提起了公诉。4月20日,马某因涉代替考试罪成立,被沙坪坝区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

    说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中,马某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刘某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是马某,刘某仍是在校学生,属于初犯,也没有因为替考收取马某费用,并不是典型的职业枪手。同时,刘某进入考场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刘某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    

    唐中明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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