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王明和张强是某中学同班同学。2014年6月,在体育课上练习弯道跑时,王明跑入张强的跑道,导致两人相撞,王明摔倒,左臂骨折,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明将学校、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近日,山东五莲县法院判决:学校未尽警示、制止之责赔偿王明5万元,张强及父母赔偿其1.6万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跑步时未遵守不能乱道的规则,误入张强的跑道,致两人相撞,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明应对自己所受伤害负主要责任。张强在发现王明误入其跑道时,未及时减速、避让,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王明所受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对弯道跑的技巧、安全注意事项未充分讲解,在发现王明乱道时未及时采取警示、制止措施,亦是王明摔倒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明自负60%的责任,张强承担10%,学校承担30%为宜。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王裕奎 仲崇镇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