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今年14岁的小明事发时就读于北京市通州区某中学初中一年级。2013年12月19日上午,该校教师张某在小明班级上数学课时,为了提醒小明,其将教具塑料小剪朝小明扔去,致对方右眼被扎伤。事发后,张某将小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明的致残程度等级为九级。起诉获赔10万余元后,小明再次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小明获赔29900余元。
说法: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该校教师张某在上课期间,将教具塑料小剪扔向原告,造成原告眼部受伤的严重后果。张某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教育教学方式明显不当,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张某系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期间,故被告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等共计二万九千九百余元。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