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广东中山市南朗镇的10岁女孩小红(化名),在她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小红归父亲阿强抚养,母亲阿玲不用承担抚养费。2012年至2014年,小红所在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这笔钱由父亲阿强代管,不料被父亲用光。2015年3月23日,小红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代为管理的162500元。阿强承认用光了女儿的16万多元,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为小红的财产投资增值。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这笔钱。
说法:中山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阿强将小红的钱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属于“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法院判决阿强向小红返还128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既然阿强承认使用小红名下财产进行投资致生意亏损,那就已构成对小红财产权益的侵害,负有向小红返还财产的义务。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