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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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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能靠契约

    □ 刘孙恒

    近日,一份大学情侣签订的“恋爱协议书”引发网友热议。当事双方都是在校大学生,刚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不少和这份“恋爱合约”作者同龄的大学生表示,恋人相处,重要的是感情,“简单、自然才是校园恋爱的核心”。

    (5月17日《广州日报》)

    熟人社会的分崩离析,陌生人社会的来临,“契约精神”的确“很好很强大”,但并不等同于“契约精神”是“万金油”。尽管“契约精神”的内涵与价值已超出商品经济的范围,深入社会的肌理,但并不等价于“契约精神”能够纾解任何东西——起码有一种叫“恋爱”的东西,“契约精神”维系不了。有鉴于此,我对湖北某大学大三女生与准男友签“恋爱合约”,称以此来考察对方责任感的方式,持保留态度。

    道理并不复杂。以网上一些相似的“恋爱合同”为例。“恋爱期间必须相亲相爱,不允许用任何语言,表情,肢体等形式侮辱对方”、“双方要坦诚,相互相信,相互理解”、“尊重双方人权,不能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诸如此番条例,如果彼此真的相亲相爱,一切应该是自然而然的。倘若彼此真的“心心相印”,“如果第一个月相处下来合适,就续约三个月”不也是废话么。再说,即便恋爱伊始时签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又能怎样?“闪婚闪离”并不新奇,婚姻都不再庄重的时下,“恋爱协议书”难道比“结婚证”等更具意义。

    我能够理解签“恋爱协议书”的初衷:恋爱不再神圣的现状,让人困惑,令人焦虑,为了使自己避免“流俗”的伤害,签个协议书、以契约精神来维系感情,也是个“次优选择”。但,我也认为此般选择不具现实意义,根本无法为爱情“保驾护航”,反而,谈恋爱前签个协议,让人想到了“爱情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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