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长沙市出台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各项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试点后,2011年将在全市普及。新政策的实施意味着,过去居民医保基本上只是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现在拓展到对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进行保障。
据悉,今后所有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费用、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医疗费用、或因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和急诊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支付,门诊统筹基金不予重复支付费用。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按试点街道参保居民每年30元的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单列,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参保居民个人负担50%。超出最高自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同时,该方案规定一年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刘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