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居民伍亮(化名)诉新田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一案,判令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伍亮提出为其重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2年8月31日,新田县龙泉镇居民伍亮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取得了位于该县龙泉镇秀峰街西侧的一块面积为1921平方米的商住土地使用权。2003年5月,同镇居民邹某伪造了伍亮等人与其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到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由于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将伍亮已经取得使用权的该土地的使用者变更登记为邹某。
2007年10月,新田县人民政府宣布,邹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该土地使用证无效。2007年12月,伍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尽快为其重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因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伍亮于2010年3月19日将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新田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在向邹某调查取证询问时,邹某提出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邹某与伍亮之间就该土地的民事纠纷尚未解决,故该局对伍亮的重新颁证申请暂缓登记于法有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新田县人民法院认为,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是新田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其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行政登记,是其法定职责。本案所涉土地的权属及民事纠纷,经查邹某未曾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故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传美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