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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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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未形成 轿车丢失不担责
周传美 唐正旭

女教师孙某的丈夫胡某驾驶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轿车送病重的母亲到医院住院治疗,将轿车停放在医院门诊大楼前坪上,不料当晚其轿车被人盗走。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丢失车辆造成的损失3万元。2010年3月9日,湖南省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3日下午5时许,胡某驾驶轿车从乡下将病重的母亲接到永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胡某将轿车停放在医院门诊大楼前坪上,之后一直在母亲身边陪护。次日清晨6时许,胡某发现其轿车不翼而飞,立即向警方报案。民警赶到现场调查,但没有获得该车辆的任何信息。

胡某的妻子孙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永州市人民医院设置了电子监控器,并配备了保安人员,却造成了其停放在该医院内的车辆被盗,这已证明医院在保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医院每日收取胡某陪护费2元,表明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收取了费用,就有义务保护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车辆被盗损失3万元。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车辆停放在永州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坪上是客观事实,但胡某并没有告诉保安人员,也没有交纳停车费,而且医院门诊大楼前坪属于公共场所,没有设立供外来车辆停放且有安保措施的专用停车场,与具有商业性质的停车场有本质区别。孙某与该医院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该医院对孙某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对孙某丢失的车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传美 唐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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