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见习记者 傅林
“从来没见过哪个小区是这样,一点绿化都不搞。”近日,长沙四达新时代广场业主周女士气愤地向媒体投诉。记者对包括四达新时代广场在内的多家楼盘进行调查后发现,像这种楼盘绿地缩水的情况在长沙还不在少数。
“住了一年多,看不到一棵树”
市民周女士于2008年买下了位于长沙市芙蓉路的四达新时代广场的房子。该楼盘的售楼部公布的绿化率逾32%。但是周女士入住一年多来,一棵树都看不到。2009年,周女士将情况投诉到了长沙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实地核实后,向开发商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然而时过近一年,该楼盘没有任何改变。
长沙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自去年挂牌至今,收到投诉近百起,主要涉及建筑工程附属绿地、自然山体水体的绿地系统和古木名树这3个方面,其中建筑工程附属绿地的投诉有70多起,约占总投诉量的八成。以前在审批验收环节中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存在问题,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住宅小区的绿地缩水现象严重,在商住两用的楼盘中尤为突出,投诉解决起来也很棘手。
执法困惑:处罚和房价相比太轻微
长沙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一位负责人指出,虚假广告是一方面,还有一种是模糊概念。不少楼盘打出了绿化率的数据,而实际上绿化率并不等同于绿地率,绿地率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化率是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也就是说屋顶绿化、绿化投影都可以算在内。还有种情况是,楼盘交付使用后,物业公司将绿地变成了收费停车场,甚至直接建成商铺,导致绿地面积大幅缩水。
据了解,目前在绿化执法过程中执行的还是1992年出台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的一个处罚条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是,50元/㎡的处罚标准相对于如今已经达到每平方米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房价,显得很轻微。
长沙将出新规,重罚毁绿占绿
修改后的《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今年已实施,明确了毁绿、占绿是违规行为,会予以处罚。对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而《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收缴管理办法》也正在加快制定出台的步伐。
即将实施的《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收缴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拟定了草案:对城市的林(苗)木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毁(损)坏的,当事人要按直接费加间接费进行惩罚性的赔偿[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价格,间接费指生产生长周期和养管费用]。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按照直接费用加间接费用进行补偿。对于因故永久性占用的,经批准,按当地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房价的两倍进行赔偿。
律师:绿地缩水业主有充分法律依据维权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松顺认为,像周女士这样遭遇楼盘绿地缩水的业主,除了向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部门投诉外,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个公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可知,宣传资料中就小区绿化32%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