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现状:各类驻京办近千家,存在诸多管理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多年来,各驻京办事机构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设置:地级政府驻京办经核准可保留
《意见》对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严格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监管:半年内完成撤销工作,严禁变相存在
《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此进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派出地政府要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