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孝明 粟伟)近日,常德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武陵区法院对谢富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6月至10月,谢富华持中国工商银行限额1万元牡丹信用卡,透支现金人民币9985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德山支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欠款。谢富华在三次签收催款单后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致使中国工商银行德山支行无法与其联系,该行以谢富华涉嫌信用卡诈骗,于今年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谢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持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偿还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