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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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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公益诉讼+刑事惩罚+治理修复”组合拳
看新化检察公益诉讼如何筑牢生态屏障

    检察官在新化县桑梓镇石皂岭山场查看生态修复效果,并做好记录。伍晓梅  摄

  李梅花  伍晓梅

  【重点提示】

  新化县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26%,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树木葱茏、紫鹊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擦亮文旅品牌……在全县创新转型、开放发展的过程中,生态保护任重道远。

  围绕服务美丽新化建设,新化县检察院将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为生态环境保护构筑绿色司法屏障。连日来,我们走进新化县检察院,探究该院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征途上,如何创新破局,再上台阶。

  【经验探究】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

  近日,新化县检察院邀请市县相关领导、志愿者、人民监督员、护林员等,到新化县生态修复基地开展植树活动,栽种大小树苗200余株。这是该县生态修复基地启动后的首次替代性修复实践。

  新化县检察院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打出“公益诉讼+刑事惩罚+治理修复”组合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2019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24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3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100%,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44件,提起诉讼12件,开展支持磋商35件,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聚焦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资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办理涉水生态、涉耕地、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4件,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巡河、调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方面问题。

  为有效提升执法司法质效,2022年,成立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监督专案组,就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养殖场审批流程,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快看,山场的排水系统已完善,可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安全警示牌树起来了,安装了安全防护栏,能消除安全隐患。”前不久,该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该县桑梓镇石皂岭山场督查生态修复情况,看到变化后说道。

  石皂岭山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案是一起典型的“个案办理+类案监督+行业治理”案件。杨某某以开设养猪场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盗采面积4000余平方米,盗采量1万余吨,破坏林地4.35亩。该院先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非法采矿、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矿产拍卖程序瑕疵被消除,石皂岭山场生态环境被修复:共种植松柏树1万余株,修复草皮、山林18000余平方米。通过专项监督,进一步发现非法采挖点15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份,促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立案查处9件,督促违法主体开展生态修复;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起诉2件,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万余元;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0条。2023年6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该院全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采取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做好生态修复。共追偿、收取修复生态费用70余万元。切实加强生态多样性保护,督促有关部门为3000多株古树挂上保护牌,放生鱼苗400余万尾。

  同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联动,建立“检察长+”协作机制,做到重大案件信息共享、会商督办,实现河、林、田公益一体化保护;强化“四大检察”内部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严格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主体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破解企业污染环境成本过低、由政府“买单”修复生态代价极大的老大难问题;注重强化监督联动,发出治理类检察建议后,一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借人大之力监督落实,并依托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将检察建议内容转化为政协提案,形成“检察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合力。

  【调研思考】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衔接优势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更好落实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誉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主动监督+积极协调+有效衔接,协同相关部门凝聚共治合力,更高质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主体损害责任,助推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侵害问题。

  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职能优势,检察机关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联席会议、协商沟通、通报情况、检察建议,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形成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动。自然资源等部门可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专业意见,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决定抄送给检察机关,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对赔偿范围、内容、方式达成共识,行政、司法合力促进案件办理。

  进一步强化一体化办案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案件时,根据“四大检察”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跟进案件。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或社会组织未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的赔偿责任时,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检察部门可将环境违法主体对受损环境的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引导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于违法主体不明或消失的环境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进一步探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如加强与税务、法院等相关单位的对接,确定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操作;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与审判机关对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

  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我管”促“都管”,与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如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建立林业、水利等生态修复基地,以破坏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为修复主体,以替代性修复助推生态修复,展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针对环境保护、治理主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引导依法、规范履职;形成综合调研报告,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将办案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进一步注重源头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其保护主要依靠党委政府采取的预防措施。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做好磋商后跟进监督管理,让违法主体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倒逼其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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