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关注

第03版
法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6年09月01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经许可在网店商品首页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法院:构成侵权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郭亚碧)未经许可在网店商品首页突出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通过判决厘清电商场景下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

  原告帝某家居公司依法享有第4753042号等“帝王”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等,其产品多次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和优秀产品奖,并获得了中国卫浴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近期,经帝某家居公司调查发现,被告龚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为“某帝王沐浴精选”,其中部分商品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等处使用突出字体宣传“帝王”字样及标识内容。帝某家居公司并未授权该网店在网络平台上使用案涉商标,帝某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店购买的相关产品,经鉴定并非帝某家居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遂起诉至津市法院进行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帝某家居公司依法取得“帝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龚某在实际经营中以与帝某家居公司注册商标的“帝王”相同的文字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并使用在商品展示图以及商品介绍上,该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涉案产品与帝某家居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帝某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龚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帝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经营者开设网店销售商品,擅自在网店首页、商品介绍等核心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商品说明或合理使用,属于典型的以商标引流、攀附品牌知名度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经被商标权利人起诉,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42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170002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20080017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湘)字第023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