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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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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签订并履行后,
还能反悔吗?
法院:“显失公平”的情况可撤销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杨青)乘客在公交车上因急刹车摔倒受伤,在与公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赔后,才发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是否还能撤销?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撤销原调解协议,并判令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向乘客周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0.5万余元。

  2024年2月,某公交车在停靠站点、部分乘客下车后,司机关闭车门起步。行驶一小段后,司机发现周某等乘客仍在车厢内行走准备下车,遂紧急刹车,导致周某向后跌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

  据了解,公交公司已为案涉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8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超出部分按90%比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

  2024年3月,周某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约定由公交公司赔偿周某医药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3.8万余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周某于同年5月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

  因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周某认为原赔偿金额显失公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追加赔偿。保险公司辩称,该协议系各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不应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判断协议效力或是否可撤销,应综合考虑协议是否覆盖全部赔偿项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一方是否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等因素。

  本案中,调解协议虽约定了伤残赔偿金,但签订时并未进行伤残评定,协议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周某因伤残实际应获得的赔偿存在较大差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周某在明显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对周某主张撤销《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乘客尚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起步并紧急刹车,是导致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损失。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经法院核定,周某此次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90%的比例赔偿周某9.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发生人身损害后,切勿急于签订赔偿协议。应在完成全面治疗并进行专业伤残等级鉴定,明确实际损失范围后,再协商赔偿事宜。若在未准确评估伤情的情况下草率签约,可能导致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依照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参与调解、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充分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判断能力不足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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